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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怎么办?“以罚代刑”要追责? 最高检和保密局联合发话了!
作者:摘自微信保密观 发布日期:2017-01-09 15:24:34 阅读: 次
1月4日,据央视新闻、《检察日报》等媒体报道,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联合出台《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泄密案件的办理,受到广泛关注。
今天,就让“保密观”捧着小本本和大家一起学习吧!
《规定》从多个方面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案件查处各个环节的职责范围及协调配合的工作要求。
一、明确泄密案件概念范围
《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泄密案件,包括泄密违法案件和泄密犯罪案件。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查处泄密违法案件
对于机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致使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但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即泄密违法案件),《规定》明确指出应由发生案件的机关、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地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查处;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泄密犯罪案件
对于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即泄密犯罪案件),《规定》明确指出应当由犯罪地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明确案件查处职责范围及协调配合
移交、移送、通报
1.泄密违法案件➡➡泄密犯罪案件,移交
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的泄密违法案件,经初步调查,认为涉嫌构成泄密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即中止调查,并在中止调查之日起十日以内移交同级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查处。
2.接到、发现涉嫌泄密犯罪案件线索,移送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机关和单位报告、有关部门移送、公民举报的涉嫌泄密犯罪案件线索,或者在保密检查中发现涉嫌泄密犯罪案件线索,认为达到泄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应及时将线索移送同级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中收集到证据的,还应以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义将有关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3.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通报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涉嫌泄密犯罪案件时,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4.涉嫌违法不构成泄密犯罪,通报
人民检察院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有涉嫌泄密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审查
人民检察院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泄密犯罪案件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初查。
1.立案,书面通知
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 人民检察院应及时作出立案决定,并在决定立案之日起十日以内,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2.不立案,不立案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3.复议、复核、纠错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五日内要求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另行指派专人进行审查, 并在收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复核意见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于原不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及时纠正,并通知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三、明确疑难复杂泄密案检察机关可提前介入
《规定》明确指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就案件性质、追诉标准、证据固定等问题提出咨询或者参考。
四、明确泄密案“以罚代刑”将追究责任
为了防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存在渎职行为,《规定》明确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1.应移送而不移送或以行政处分代替移送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而不移送涉嫌泄密犯罪案件,或者逾期未移送,或者以处分代替移送的,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移送;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职、存在渎职行为的,应向其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其移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移送。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仍不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将有关情况通报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必要时对涉嫌泄密犯罪直接立案侦查。对于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受理移送或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不受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提出意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仅如此,《规定》还进一步确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各项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规定》第十九条 线索汇总与管控机制
对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泄密犯罪案件或者线索,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应采取分类登记、专人负责、定期汇总等措施,防止泄密犯罪案件或者线索流失。
《规定》第二十条 协调会商机制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检察院移送重大、疑难、复杂的涉嫌泄密犯罪案件前,可以启动协调会商机制,与人民检察院就案件性质、适用法律、案件管辖等问题进行会商。
《规定》第二十一条 应急处置机制
发生保密突发事件,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商请人民检察院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泄密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立即采取防范或者补救措施的,可以商请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启动应急处置机制。
《规定》第二十二条 联席会议机制
人民检察院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相互通报移送、办理泄密犯罪案件以及衔接工作的有关情况,会商案件移送、办理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研究阶段性工作重点和措施。
《规定》第二十三条 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和推进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人民检察院泄密犯罪案件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双方之间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信息互联互通。
施行时间
虽然报道发于今年1月4日,但是相关通知已于2016年12月14日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保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保密局,军事检察院。根据《规定》第二十四条,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据此,《规定》自2016年12月14日起已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