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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解读(之七)
作者:互联网 发布日期:2015-06-03 09:18:31 阅读: 次
定密的程序(上)
定密程序是指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顺序、时间和步骤。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定密的一般程序
简单地讲,确定国家秘密的过程就是严格按照保密事项范围“对号入座”的过程。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一般而言,机关、单位定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第一,定密程序启动于“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是指国家秘密形成的时间,如涉密数据形成时、涉密文件起草时。国家秘密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启动于相关工作开始时。
第二,承办人提出定密意见。在国家秘密确定环节,承办人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采用“对号入座”的方法,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报定密责任人批准。在国家秘密变更和解除环节,承办人对已定密事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拟定国家秘密变更和解除建议,报定密责任人批准。
第三,定密责任人对承办人定密依据是否正确,所拟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变更、解除的建议是否准确,所标注的国家秘密标志是否规范完整等情况进行审核。同意拟定建议的,签字认可;不同意的,直接予以纠正或者退回承办人重新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定密应当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存档备查。由于定密程序和公文运转程序常有交叉,机关、单位可以将定密程序纳入公文批办过程,一并作出书面记录。
定密三要素
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国家秘密的三个基本要素。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同时明确这三个要素,防止出现只定密级,不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的情形。 密级。密级是按照国家秘密事项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关联程度,以泄露后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为标准,对国家秘密作出的等级划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一要严格遵守定密权限;二要严格按照保密事项范围;三要根据国家秘密事项的特征,全面、具体地分析其性质、时间、空间、数量等各种因素,综合判定国家秘密事项一旦泄露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并根据判定结果最终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
保密期限。保密期限是根据国家秘密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对国家秘密事项作出的保密时间限度的规定。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关于保密期限确定的依据。机关、单位应当对照相关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对保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保密期限一般是指最长期限。
二是关于保密期限的具体形式。保密期限有三种形式,即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具体的保密期限一般应当以日、月或者年计,如规定某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保密期限为30日、6个月或者5年。解密时间,即具体的日期或时刻,如规定某一国家秘密事项的解密时间为2020年5月1日。解密条件是指能够明确判断由于某种情形的出现或者事件的发生,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即告终止,如将某一国家秘密事项以执行完毕或者会议结束作为解密条件。
三是关于长期的问题。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考虑到有些国家秘密事项具有较强的稳定性,长期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即使确定为最长保密期限,也难以满足保密需求。因此,有的保密事项范围规定了某类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为“长期”。对该类事项,机关、单位定密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不得擅自做出改变其保密期限的决定。
四是关于保密期限的计算方法。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标明的制发日,是指机关、单位在正式制发的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明的日期,如在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上盖章落款的日期。
知悉范围。知悉范围,是指可以合法知悉国家秘密内容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的范围。确定知悉范围应当把握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工作需要原则。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应把知悉国家秘密作为一种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
二是最小化原则。定密机关、单位应当把知悉范围尽可能限定到具体人员,无法限定到具体人员的,应当限定到具体的机关、单位。关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之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机关、单位负责人的批准权限,仅限于对本机关、本单位人员,而且要以工作需要为前提。对于原定密机关、单位明确要求不得扩大知悉范围的,知悉范围需要扩大时,应当征得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
保密期限。保密期限是根据国家秘密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对国家秘密事项作出的保密时间限度的规定。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关于保密期限确定的依据。机关、单位应当对照相关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对保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保密期限一般是指最长期限。
二是关于保密期限的具体形式。保密期限有三种形式,即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具体的保密期限一般应当以日、月或者年计,如规定某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保密期限为30日、6个月或者5年。解密时间,即具体的日期或时刻,如规定某一国家秘密事项的解密时间为2020年5月1日。解密条件是指能够明确判断由于某种情形的出现或者事件的发生,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即告终止,如将某一国家秘密事项以执行完毕或者会议结束作为解密条件。
三是关于长期的问题。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考虑到有些国家秘密事项具有较强的稳定性,长期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即使确定为最长保密期限,也难以满足保密需求。因此,有的保密事项范围规定了某类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为“长期”。对该类事项,机关、单位定密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不得擅自做出改变其保密期限的决定。
四是关于保密期限的计算方法。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标明的制发日,是指机关、单位在正式制发的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明的日期,如在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上盖章落款的日期。
知悉范围。知悉范围,是指可以合法知悉国家秘密内容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的范围。确定知悉范围应当把握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工作需要原则。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应把知悉国家秘密作为一种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
二是最小化原则。定密机关、单位应当把知悉范围尽可能限定到具体人员,无法限定到具体人员的,应当限定到具体的机关、单位。关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之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机关、单位负责人的批准权限,仅限于对本机关、本单位人员,而且要以工作需要为前提。对于原定密机关、单位明确要求不得扩大知悉范围的,知悉范围需要扩大时,应当征得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
国家秘密标志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只有国家秘密载体才能做出国家秘密标志。非国家秘密,包括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得使用国家秘密标志。
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具体样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如,标注为“秘密★1年”“机密★2015年12月31日”或者“机密★会议开始前”。
从实际情况看,国家秘密经常以公文、电子文本等形式出现,因此,标注国家秘密还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的要求,即以三号黑体字,顶格标注在文件左上方第二行。 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不能或者不宜对国家秘密载体进行物理标注的情况下,产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作出文字记载,并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使其对国家秘密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做出变更。由于国家秘密载体形式较为复杂,目前还没有对标注变更或者解密标志作出统一要求。机关、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刻制专用章、手写等方式标明。对于定密机关、单位而言,只要履行了变更或者解除程序,定密责任人或者承办人就应当在国家秘密载体上注明变更后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或者注明已解密。对于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标注变更或者解除,都应当由经办人员签字,并注明有关变更或者解除国家秘密书面通知的发文机关、文号和日期。
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具体样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如,标注为“秘密★1年”“机密★2015年12月31日”或者“机密★会议开始前”。
从实际情况看,国家秘密经常以公文、电子文本等形式出现,因此,标注国家秘密还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的要求,即以三号黑体字,顶格标注在文件左上方第二行。 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不能或者不宜对国家秘密载体进行物理标注的情况下,产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作出文字记载,并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使其对国家秘密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做出变更。由于国家秘密载体形式较为复杂,目前还没有对标注变更或者解密标志作出统一要求。机关、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刻制专用章、手写等方式标明。对于定密机关、单位而言,只要履行了变更或者解除程序,定密责任人或者承办人就应当在国家秘密载体上注明变更后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或者注明已解密。对于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标注变更或者解除,都应当由经办人员签字,并注明有关变更或者解除国家秘密书面通知的发文机关、文号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