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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解读(之四)

     作者:网络 发布日期:2015-05-08 11:14:44      阅读:
定密责任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定密责任人制度是2010年修订保密法新增加的内容。保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在保密法基础上,对定密责任人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具体规定了定密责任人职责、指定定密责任人的要求和范围、定密培训等内容。
    定密责任人的两种类型
    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定密责任人包括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两种类型。
   (一)法定的定密责任人
    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
   (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
    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
    1.指定定密责任人的范围
    暂行规定要求,根据定密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考虑到机关、单位的层级、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的差异,暂行规定没有对指定定密责任人的范围作出统一要求。机关、单位在工作中,可以从实际出发,指定相关人员具体负责定密工作。一般来说,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主要有下列几类人员:第一类是机关、单位分管涉及国家秘密业务工作的其他负责人;第二类是机关、单位产生国家秘密较多的内设机构负责人;第三类是由于岗位职责需要,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内设机构综合处(科)室、业务处(科)室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
    2.指定定密责任人的条件
    保密法实施条例明确了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的履职条件。“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实际上就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履职条件:
    一是接受定密培训,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及定密规定;
    二是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主管业务和相关行业工作的保密事项范围;
    三是熟悉定密程序和方法。
    此外,还应当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业务工作。 暂行规定还明确要求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3.指定定密责任人的确定程序
    指定定密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确定程序,一般先由机关、单位涉密业务工作部门提出拟任人选,由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或者综合部门汇总研究后,提出人选意见,报本机关、本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确定。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在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时,应当同时明确指定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限。指定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限,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予以确定。对于机关、单位其他负责人,可以指定其与法定定密责任人同等的定密权限,对于机关、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可以指定其较低级别的定密权限。
    定密责任人的职责
    保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
    1.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2.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3.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准确理解这一规定,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
    第一,定密责任人职责既包括确定国家秘密,也包括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
    第二,不同的定密责任人职责权限范围有所不同。法定定密责任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负总责,其定密权限与机关、单位自身的定密权限一致。指定定密责任人则应当在被授予的定密权限内开展定密工作。
    第三,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对定密工作负责。指定定密责任人在指定范围内具有完全的定密权,在职责范围内作出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秘密,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可以不报请法定定密责任人批准。
    此外,从实际情况看,定密责任人在履行上述基本职责的同时,还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机关、单位的工作安排,承担与定密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任务,主要是:
    1.对承办人拟定密级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或者组织定密业务培训;
    2.对本机关、本单位无权定密的事项,按照申请定密的程序,报请有相应定密权的机关、单位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拟公开发布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3.受理并答复有关方面提出的定密异议;
    4.就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或加强和改进定密管理工作,向有关机关提出建议等。 定密责任人的公布和备案 机关、单位应当将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通过内部文件或者内部公示等书面形式,在机关、单位内部予以公布,以便于机关、单位开展定密工作。
    同时,机关、单位还应当将定密责任人名单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在实际工作中,机关、单位可能根据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对定密责任人的工作岗位作出调整。定密责任人调整变动的,应当重新履行指定和报备程序。
    需要说明的是,没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是否需要开展定密责任人确定工作,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对于经常知悉、处理国家秘密事项,经常产生派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其负责人(法定定密责任人)可以指定定密责任人具体开展定密工作;对于很少或从不产生派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可以不专门指定定密责任人,由负责人(法定定密责任人)具体负责定密工作即可。
    承办人
    承办人,是指根据机关、单位内部岗位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处理、办理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工作人员。在定密工作中,除定密责任人以外,承办人也承担了重要职责。依据保密法律法规,承办人应当对自己承办的事项是否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及确定为何种密级,如何限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提出具体意见,并在其形成的载体上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对已确定的国家秘密是否需要作出变更或解密提出意见建议,提交本机关、本单位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定密责任人履行定密职责的方式,就是对承办人提出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意见进行审核批准。因此,定密的初始工作由承办人承担,承办人是整个定密流程中第一个环节工作的执行者。
    与定密责任人不同的是,承办人是不确定的主体。特别对于涉密程度较高、产生国家秘密事项较多的机关、单位而言,承办人的范围非常广泛。机关、单位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对承办人进行公示。但是,一旦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作为承办人进入定密程序,就应当将其纳入涉密人员管理,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定密培训
    定密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机关、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定密培训,以使定密责任人、承办人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具备做好定密工作的能力。
    机关、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也就是机关、单位的一把手,应当依法履行定密职责。实施条例虽然没有对其参加定密培训作出硬性要求,但是,为确保其正确履行职责,机关、单位应当通过发放宣传资料、适时组织教育培训等方式,向负责人宣传定密知识,使其熟悉与本机关、本单位涉密业务工作相关的保密事项范围,了解掌握基本的定密专业知识,为提高机关、单位定密工作整体水平发挥好领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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